一、 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拆除,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二、 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三、 施工架組立及拆除應設置防止作業勞工墜落之設備,除扶手先行工法或安全母索支柱工法,事業單位可以同等安全以上之工法從事施工架組拆。
四、 施工架內、外側應設置交叉拉桿,高度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外側應增設下拉桿及施工架兩端立架及轉角處應設護欄,上下設備之交叉拉桿上方應設置適當護欄。
五、 高度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台應舖滿密接之踏板,踏板間、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3 公分,使無墜落、跌倒之虞。
六、 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因作業之需要拆除前"拆除之範圍以一個樓層之高度為限",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人員妥為設計確認拆除後作業之安全性。高度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台與構造物間之開口寬度超過20 公分時,拆除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前,可於欲拆除處之每隔1層(以高度差不超過2 公尺以上為原則)施工架與構造物間設置補助踏板,或欲拆除處之每層施工架與構造物間先設置長條型防墜網,使其與構造物間因作業需要預留之寬度在20 公分以下,惟作業完成即應將拆除之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復原。
七、 施工架高度1.5 公尺以上應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八、 踏板 (即CNS4750 A2067 所稱之附工作板橫架)應有金屬扣鎖及防脫落。
九、 施工架之垂直、水平方向一定距離內,應設置壁連座、角鋼、鋼筋等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十、 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十一、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十二、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施工架底部之立架應設可調型基腳座板
十三、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如插銷及腳柱接頭等。
十四、不得使作業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
十五、屬推動期程適用範圍之工程,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 A2067 型式之施工架構材,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 A2067 規定。
十六、應確認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